GB 4706.85-2008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紫外線和紅外線輻射皮膚器具的特殊要求
- 發表時間:2023-02-20
- 來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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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GB 4706.1-2005的該章由下述內容代替:
本部分涉及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裝有向皮膚輻射紫外線和紅外線的發射器的電器的安全。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例如打算在皮膚曬黑店、美容店及類似場所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內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的人可能會遇到的。
然而,一般說來本部分并未涉及:
——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
——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注101:注意下述情況:
——對于打算用于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在許多國家,附加要求由國家衛生保健部門、負責勞動保護的部門和類似部門來規定。
——只要合理,GB 7000.1-2007(idt IEC 60598-1:2003)適用。
注102:本部分不適用于:
——醫用器具:
——打算使用在經常產生腐蝕性或爆炸性氣體(灰塵、蒸氣或瓦斯氣體)特殊環境場所的器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GB 4706.1-2005的該章適用。
3 定義
GB 4706.1-2005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3.101
紫外線發射器 ultraviolet emitter;UV emitter
是一種輻射源,設計成能發射400nm或以下波長的非離子狀態的電磁能量。
3.102
紅外線發射器 infrared emitter;IR emitter
是一種輻射源,設計成能發射800nm或以上波長的電磁能量。
3.103
有效輻射度 effective irradiance
按照規定的作用頻譜進行加權的電磁輻射的輻射度。
4 一般要求
GB 4706.1-2005的該章適用。
5 試驗的一般條件
GB 4706.1-2005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5.1 增加:
裝有UV發射器的器具按照電動器具進行試驗。
裝有IR發射器的器具按照電熱器具進行試驗。
6 分類
GB 4706.1-2005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6.101
UV器具應按照紫外線發射分類為下述類別中的一種:
——用作家用的器具;
——僅作商用的器具。
注1:用作家用的器具也可以用作商用,如在皮膚曬黑店、美容店和類似場所使用。
注2:器具的詳細分類見附錄BB。
是否合格,通過視檢及相關的試驗來檢查。
7 標志和說明
GB 4706.1-2005的該章除下述內容外均適用。
7.1 增加:
打算用在皮膚曬黑店、美容店和類似場所的UV器具應標有7.6所示的“不用作家用”標志,或標有下述內容:
不用作家用
裝有可更換的UV發射器的器具應標明推薦使用的發射器類型。
裝有UV發射器的器具應標有下述內容:
警告:紫外線照射可導致對眼睛和皮膚的損害,如皮膚老化甚至皮膚癌。仔細閱讀使用說明書。戴上隨產品提供的護目鏡。某些藥物和化妝品可能增加感光性。
注102;對于打算用在皮膚曬黑店、美容店及類似場所的裝有UV發射器的器具,該警告可在打算固定在鄰近UV器具的墻壁上的一個永久標簽上給出。“仔細閱讀使用說明書”這句話可用“進一步的詳情請查閱本產品的附件”替代。
裝有光度超過100000cd/m2的UV發射器的器具應標有下述內容:
警告:光度太強,不要盯視發射器。
注103:附錄AA中給出測量光度的方法。
注104;如果這些警告語句結合使用的話,則不需要重復使用“警告”這個詞。
7.6 增加:
不用作家用
注101:本標志結合了ISO3864的禁止符號。
7.12 增加:
使用說明書應清楚地給出正確使用器具的有關事項。
裝有UV發射器的器具的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述內容:
——指出下述人不要使用UV器具:被太陽照射時皮膚未曬成褐色反而曬傷的人、皮膚有曬傷的人、小孩、目前患有或以前患過皮膚癌的人或易患皮膚癌的人;
——指出如果在第一階段照射后的48h內出現意外的反應如發癢等,則要在醫生建議下才能使用UV器具;
——有關預期照射距離的說明(該距離由UV器具結構決定的除外);
——推薦的照射時間表,指出照射持續時間和間隔(根據UV發射器的特點、照射距離以及皮膚敏感性);
注101:對于未曬黑過的皮膚第一階段照射推薦照射時間是對應于不超過100J/m2的照射劑量,并按圖101所示的紅斑作用光譜加權,或者依據在一小塊面積皮膚上的試驗結果。
一年內不應超過的照射次數推薦值;
注102:對身體各部分推薦的照射次數,是依據最大年照射劑量25kJ/m2,按照圖101所示的非黑色素皮膚癌作用光譜加權并考慮到推薦的照射時間表而確定的。
——指出在定時器出現故障或過濾器破裂或被拆除時,一定不要使用本器具;
——標識出可能影響紫外線輻射的替代部件,如過濾器和反射器;
——標識出可更換的UV發射器,并說明只能用器具上標明的UV發射器類型進行替換,或者指出必須在接受了經授權的維修代理的建議后才能對燈泡進行更換。
裝有UV發射器的器具的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下述信息及預防措施的內容:
——來自太陽或UV器具的紫外線輻射可導致對皮膚及眼睛的損害。這些生物效應取決于輻射的質量和數量以及個體皮膚及眼睛的敏感性;
過量照射后,皮膚可能出現曬傷。過多反復地受到來自太陽或UV器具的紫外線輻射可導致皮膚過早老化以及增加出現皮膚腫瘤的危險;
——照射時,如未給眼睛提供防護,則可能出現表面發炎,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白內障手術后,眼睛受到過度照射后可能造成對視網膜的損害。多次反復照射后可能引發白內障;
——在個體對紫外線有明顯的敏感性情況下以及在使用某些藥物或化妝品的情況下,需要特殊防護;
——必須采取下述預防措施:
●每次照射時都要使用隨產品提供的護目鏡;
●在照射前,徹底清除化妝,不要涂覆防曬品;
●在服用導致對紫外線敏感性增加的藥物時不要進行照射。如有懷疑,請醫生指導;
●在最初的兩次照射之間至少有48h的間歇;
●在同一天不要既曬日光浴又使用本器具;
●遵照有關照射持續時間、照射間隔和與照射燈距離的推薦值;
●如果皮膚上出現持續的腫塊或疼痛,或在色素摩爾方面發生變化,則向醫生咨詢。
對于裝有在正常使用中必須打開的蓋子的器具,使用說明書應包括一條警告,內容是:蓋子處于關閉狀態時一定不要接通器具,并且必須在器具從電源斷開并冷卻后才能關閉蓋子收藏起來。
注103:如果器具符合19.2和19.3的試驗,則不需要該警告。
裝有IR發射器的器具的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保護眼睛防止受紅外線照射的忠告,并應建議必須采取足夠的預防措施保護使用者避免過度照射的危險。
如果使用“不用作家用”標志,則應說明它的含義。
7.14 增加:
“不用作家用”標志的高度應至少為10mm。
通過測量來檢查是否合格。
7.15 增加:
在器具安裝后且沒有移開外罩的情況下,7.1規定的警告應是可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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